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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服务
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申请及步骤

一、基础定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合同进行技术核查并确认合同性质的行政确认事项,由卖方在合同成立30日内向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实行地域一次登记制,需提交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查、登记及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需单独载明。通过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其中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登记申请

1.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基本要求是:

(1)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2)地域一次登记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3)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4)合同文本表述规范。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名称和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时引起混乱。

2.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二)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证照

1.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2.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至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由核密级的机关批准的文件;

3.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4.涉及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合同,应提交有关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照。

(三)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三、登记步骤

一是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是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是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

四是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

五是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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