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近期北京市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将正式启动。预计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底、6月底、8月底、10月底。具体时间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下面就是为大家准备的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攻略》
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365个日历天数,不是一个会计年度。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并且在有效保护期内;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
Ⅰ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I类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注意每年续费维持专利权有效性)
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 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科技人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持续满183天)
五、研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研发费八大项”进行,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意: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合法经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创新能力评价(四大模块评分制):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一、知识产权(3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四、企业成长性(20分)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签名、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IP(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证书扫描件及最新年费凭证)。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并加注编号。
4.企业人员相关资料。提供上年度3、6、9、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编制科技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科研工作岗位),有兼职、临时聘用和外籍科技人员的,提供相关聘用协议。
5.RD(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研发活动编号顺序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活动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6.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准确归集核算辅助账)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7.PS(高新产品(服务))相关资料。上传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说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成果名称并加注序号。简要说明涉及的关键技术和转化所取得的成效(200字以内)。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具体说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等具体说明材料;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具体说明材料。
11.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标准名称并加注序号。标准证明材料,须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12.企业财务审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后期管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税额减少40%。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次加计扣除75%,享受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比一般企业至少节税47.5%。
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北京市“三大工程”:
2022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三大工程,根据不同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求,分阶段提出具体措施。
来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