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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2 17:13:00

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加快推进“两区”建设,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字〔202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具备境内外企业投资信息资源或社会资源,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选址地考察评估、政策分析研判等服务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自然人除外。

第三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落实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引入招商项目(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招商项目(或企业)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

(二)招商项目(或企业)须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入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医药健康、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美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招商项目(或企业)须依法在昌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和聘用标准: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自项目入区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0%,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或3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5%,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

(二)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类。自项目入区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

(三)促进外商企业投资类。对上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在国家商务部纳统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总部(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排名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以全国工商联最新统计排名为准)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领域国际排名前50强企业(以行业权威机构最新统计排名为准)、区域综合经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或京外迁入本区且当年或次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对新引进上述类型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五)对深耕产业研究、熟悉产业动态、具有招商引资成功案例、掌握丰富项目资源、拥有众多潜在投资客户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按年度进行聘用,主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深入研究国内外产业发展,提交高质量产业动态分析和研究报告;精准提供国内外具有来昌平区投资意向的目标企业名单,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和补链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项目分析报告和招商谈判策略方案;协助昌平区开展投资推介和招商洽谈,邀请境内外有投资昌平区意向的企业参加区内举办的投资促进活动。聘用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年聘用服务费不超过50万元,视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奖励和聘用流程

第六条  聘用和奖励申报: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形式采取集中备案和随项目备案两种形式。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于按年度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报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申请奖励的中介服务机构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

第七条  审核和奖励兑现:接到奖励申报材料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并提交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和聘用服务费用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拨付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同一引入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中介相关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该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入项目(或企业)信息介绍给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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