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有关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北京“两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北京自贸试验区昌平组团优势,推动医药健康产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加快打造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北京昌平“生命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药健康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立足产业发展趋势和昌平特色优势,聚焦细胞与基因治疗、新一代抗体、创新化药、数字医疗、医疗器械、美丽健康、合成生物制造等赛道,大力培育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加快汇聚创新性强、成长性高的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等潜力企业,不断提升昌平医药健康产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细胞与基因治疗(CGT)、新一代抗体、蛋白与多肽药物、新型化药、人工智能赋能新药研发、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前沿领域创新突破。
(二)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生物医用材料和植介入器械、高值耗材、医用机器人、医学影像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聚集发展。
(三)新技术驱动的合成生物学、人体组织再生、类脑智能、智慧实验室、智慧医疗、“医×美”等新业态培育转化。
(四)预防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兽医诊断制品、化学药品(抗生素)、中兽药等动物用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五)专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供应链保障平台等产业链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医用金”深度融合,引领带动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第四条 支持前沿领域创新突破。
(一)发挥昌平高水平医疗机构合作资源丰富的优势,围绕医药健康前沿技术、医疗器械、美丽健康等重点产业方向,建立面向临床实际需求的早期项目概念验证体系,支持医疗机构与产业协同创新,开展临床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的概念验证活动,加速产业化进程。每年安排概念验证资金,对临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聚焦数字技术驱动的未来趋势性项目,重点支持医药产业数智化转型项目,包括人工智能赋能药物研发、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智转型、智慧实验室等;支持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包括人工智能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手术机器人、脑机接口与类脑芯片、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可穿戴设备等;支持“互联网+医疗”,包括数字疗法、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医疗大数据应用、数字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上项目转化应用后,经认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药临床研发。
对开展临床试验的新药,按照临床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一)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1类中药,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结合实际临床研发投入,经认定,分别给予资金支持;2类新药可参照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1类中药完成临床试验阶段的标准,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在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开展非注册性临床试验的,经认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新药申报上市。
(一)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1类中药,经认定,给予资金支持;2类新药择优给予资金支持,重大改良型新药、首仿药等可参照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和1类中药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动物药发展,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动物药,经认定,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申报上市。
(一)对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不超过取证产品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重大二类医疗器械可参照三类医疗器械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不超过取证产品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落地生产,再给予资金支持。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可先期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进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突破性器械项目指南(Breakthrough Devices Program)》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一)支持推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委托医药健康企业生产其所持有或拟申报上市产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品种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对医药健康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设立医药健康销售平台型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创新项目引进落地
第九条 对拥有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国际原创技术和品种,或预期有重大产业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具有全球领先水平和全局引领作用,预期有重大突破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潜力的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结合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除房产、土地购置外)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运营主体,对租赁其空间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基于市场化原则给予租金优惠支持。
第四章 支持创新企业做强升级
第十二条 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
(一)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含海外注册费、检测费、当地代理费)的3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License-in等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土产业化,产品上市后,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License-out等方式与跨国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合同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合同签订后,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扩能升级。
(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含)以上的医药健康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对单品种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医药健康企业,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足3000万元、上两年研发投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支持产业生态优化提升
第十五条 发挥金融“活水”作用。
(一)加大直投基金投入,助力医药健康龙头企业品种研发和强链补链。完善科技产业母基金群,引导头部基金、知名投资机构等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医药健康领域原始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示范项目。
(二)鼓励医药健康领域头部基金、知名专业基金等金融机构落地昌平,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取研发和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昌平区关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布局关键服务平台。
(一)支持CRO、CDMO、CMO等合同外包服务机构发展,经评审,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二)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共性需求,甄选引入实验动物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临床转化服务、标杆型孵化器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共享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对已投入运营的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经评审,择优给予资金奖励。
(三)依托北京临床生物样本公共服务平台、北京疫苗检验中心、国际研究型医院、药品器械创新服务站等重大平台,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早期研发-检验检测-临床研究-审评审批”全流程服务和支持,全面提速创新药械研发上市进程。
第十七条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鼓励创新药械应用,积极支持推动具有首创性、原创性的创新药械进医保、进医院;鼓励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购创新药械。
(二)持续打造医药健康高水平人才高地,推动实施“星斗”“雨燕”“骐骥”“云台”人才专项集聚计划,高标准组织“昌聚工程”人才评审工作,持续赋予医药健康领域重点企业、科研机构人才自主认定权限,培育引进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组织承办医药健康领域各类“英才昌平行”活动及创新创业赛事,探索“以才引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引才渠道。鼓励高校与龙头企业联合培养紧缺人才,接续选聘一批“科技副总”,打造生命健康产教融合生态圈。实施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属政策,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三)构建完善产业生态圈,打造以北京昌平生命科学论坛为主体的品牌活动体系,积极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业内交流平台,对于市场化主体举办的高品质活动,经认定,可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机构牵头组建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对获得国家或市、区级认定的可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产学研医用金”各类资源深度融合。
(四)发挥昌平自贸组团优势,推进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针对企业实际诉求积极开展制度创新、释放政策红利。建立市区协同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住房保障、总部企业、场景应用等政策。完善企业服务包制度,针对医药健康产业特点在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审慎包容监管,为企业提供从选址落地、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精准优质服务。积极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探索先租后让、以租代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加快建设符合医药健康产业需求的高品质空间载体,多措并举保障企业空间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做相应调整。《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昌政办发〔2023〕1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