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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若干促进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12 17:03:00

昌平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若干促进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一带三组团”的全域消费空间格局,全面打造北京国际消费版图的“昌平坐标”,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辖区内实地办公且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从事消费相关领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坚持数字化赋能,提升消费繁荣度;坚持市场化导向,提升商业活跃度;坚持国际化引领,提升国际知名度;坚持体验化方向,提升消费舒适度;坚持便民化目标,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昌平区设立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原则上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消费业态融合创新措施

第五条  支持商旅文体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打造包含商旅文体等多业态、多元素的商旅文体融合示范单位,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打造“微度假”目的地,对开展“购物+”“民宿+”“体育+”“亲子+”等“微度假”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时尚健康消费融合发展。支持美丽健康消费行业企业发展,对美丽健康消费类国际知名品牌、头部热门品牌、国货美妆品牌等企业总部、子公司等落地昌平,当年营收并形成税收贡献的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时尚消费行业企业发展,对时尚消费类设计师品牌、新兴特色品牌、国货品牌等企业总部、子公司等落地昌平,当年营收并形成税收贡献的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IP运营、买手、伴游、定制等消费服务,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5%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康养休闲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温泉养生、旅游会展等特色消费产业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3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农业观光园、采摘园品质提升,对总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且当年开展园区设施设备及消费环境升级改造的,按照升级改造总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对开展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每成功注册一个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数字信息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智能消费体验中心建设,对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通讯设备、网联汽车、可穿戴设备市场主体(存量市场主体与上年度相比需保持正增长),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2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传统消费开展数字赋能,鼓励重点商圈、商业街区、人文景区等智慧化升级,对利用ARVR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场景搭建与扩容、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年度销售额增幅达1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布局线下门店,对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企业与上年度相比需保持正增长),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实体商业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对于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实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5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消费供给品质提升措施

第十条  支持汽车消费品质提升。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7%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6%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落地昌平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总部、结算中心或超级体验店、直营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若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在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发放3000万元“汽车消费券”,充分引流和释放市民消费需求。

第十一条  支持国际品牌首店落地。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不含港澳台),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国际一线、二线商业品牌昌平首店、旗舰店,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本土品牌首店落地。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含港澳台),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老字号、本土知名品牌昌平首店、旗舰店,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持续发展。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至5亿元,且增幅达到8%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至10亿元,且增幅达到7%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6%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超过30亿元的部分,每增长1亿元递增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小微商业企业升级规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类小微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于下一年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并实现纳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商圈品质优化提升。对开展装修改造、环境优化、业态升级的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年销售总额在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新兴消费业态布局。对新开设的免税店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试点商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开设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电商总部、选品中心和结算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增幅达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及电商总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消费市场活跃繁荣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夜间经济加快发展。支持市场主体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对聚焦夜游、夜购、夜娱、夜品、夜健等领域,策划推出特色夜间消费线路、产品和场景,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运营主体打造“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对获得市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经营主体延长营业时间,对营业时间达零点以后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人工成本及水、电、气相关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首发首秀活动举办。对品牌首店、知名机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市场主体开展的首发首秀活动,活动时段同比销售额增幅达到15%以上,且经区商务局认定的,按照活动举办成本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市场主体策划举办“促消费”活动。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对其自主策划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且被区商务局纳入全年“消费季”系列活动方案,按照活动安保、场地租金、展场搭建、物流仓储等总成本的30%给予补贴,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区商务局牵头制定本措施实施细则,并牵头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政策施行,定期开展项目征集和评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审议存在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支持起,未来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本措施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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