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一带三组团”的全域消费空间格局,全面打造北京国际消费版图的“昌平坐标”,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辖区内实地办公且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从事消费相关领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坚持数字化赋能,提升消费繁荣度;坚持市场化导向,提升商业活跃度;坚持国际化引领,提升国际知名度;坚持体验化方向,提升消费舒适度;坚持便民化目标,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昌平区设立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原则上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消费业态融合创新措施
第五条 支持商旅文体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打造包含商旅文体等多业态、多元素的商旅文体融合示范单位,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打造“微度假”目的地,对开展“购物+”“民宿+”“体育+”“亲子+”等“微度假”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时尚健康消费融合发展。支持美丽健康消费行业企业发展,对美丽健康消费类国际知名品牌、头部热门品牌、国货美妆品牌等企业总部、子公司等落地昌平,当年营收并形成税收贡献的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时尚消费行业企业发展,对时尚消费类设计师品牌、新兴特色品牌、国货品牌等企业总部、子公司等落地昌平,当年营收并形成税收贡献的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IP运营、买手、伴游、定制等消费服务,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5%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康养休闲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温泉养生、旅游会展等特色消费产业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市场主体(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3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农业观光园、采摘园品质提升,对总规模达到50亩以上且当年开展园区设施设备及消费环境升级改造的,按照升级改造总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对开展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每成功注册一个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数字信息消费融合发展。支持智能消费体验中心建设,对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通讯设备、网联汽车、可穿戴设备市场主体(存量市场主体与上年度相比需保持正增长),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20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传统消费开展数字赋能,鼓励重点商圈、商业街区、人文景区等智慧化升级,对利用AR、VR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场景搭建与扩容、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年度销售额增幅达1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布局线下门店,对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企业与上年度相比需保持正增长),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5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实体商业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对于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实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每递增5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消费供给品质提升措施
第十条 支持汽车消费品质提升。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7%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6%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当年新增市场主体不受增幅约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落地昌平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总部、结算中心或超级体验店、直营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若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在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发放3000万元“汽车消费券”,充分引流和释放市民消费需求。
第十一条 支持国际品牌首店落地。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不含港澳台),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国际一线、二线商业品牌昌平首店、旗舰店,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本土品牌首店落地。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含港澳台),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老字号、本土知名品牌昌平首店、旗舰店,且店面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及前两年租金合计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持续发展。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至5亿元,且增幅达到8%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至10亿元,且增幅达到7%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6%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超过30亿元的部分,每增长1亿元递增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小微商业企业升级规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类小微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于下一年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并实现纳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商圈品质优化提升。对开展装修改造、环境优化、业态升级的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年销售总额在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新兴消费业态布局。对新开设的免税店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试点商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开设的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电商总部、选品中心和结算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增幅达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及电商总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消费市场活跃繁荣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夜间经济加快发展。支持市场主体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对聚焦夜游、夜购、夜娱、夜品、夜健等领域,策划推出特色夜间消费线路、产品和场景,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运营主体打造“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对获得市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经营主体延长营业时间,对营业时间达零点以后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人工成本及水、电、气相关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首发首秀活动举办。对品牌首店、知名机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市场主体开展的首发首秀活动,活动时段同比销售额增幅达到15%以上,且经区商务局认定的,按照活动举办成本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市场主体策划举办“促消费”活动。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对其自主策划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且被区商务局纳入全年“消费季”系列活动方案,按照活动安保、场地租金、展场搭建、物流仓储等总成本的30%给予补贴,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区商务局牵头制定本措施实施细则,并牵头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政策施行,定期开展项目征集和评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经审议存在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支持起,未来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本措施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1年。